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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yy666666

[投诉] 【投诉】苏河鹭鸣小区232个车位被违法打包拍卖给非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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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6 20:09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提前发群里 ,电梯口贴了,业委会也电话打了,家里本来就有两个以上的车位,要不就是自己看不懂公告,晚付钱了,或是怕被骗不付钱,没买到便宜的车位,等到抽签现场故意搞破坏,现在又有跑论坛上胡说八道,占用公共资源。刁民!!!!!!
发表于: 2026-7-16 20:10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管理人打包拍卖,被善意第三人夏某以最高价竞得该小区232个车位的使用权。从拍卖前,管理人已在小区张贴了拍卖公告,公告说明,前5轮拍卖只针对本小区业主,共计被本小区业主以单价6万元整的价格拍得61个车位。第5轮就已经没有业主继续参拍了,根据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的变价方案,第6轮起将剩余的车位整体打包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公告说明在第3人拍得该批车位出售出租必须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第3人夏某严格遵循了拍卖公告,后考虑到民生问题,最大幅度的让利给本小区业主,吴江法院破产庭牵头组织小区业委会及第3人夏某成功协商,将单价协商至2.5万元人民币,完全让利于小区业主。可能是由于价格太低的原因。当夏某将出售车位公告发布后。造成了哄抢的局面。使有些业主没有能够抢购到车位。甚至有些业主没有按夏某的出售公告所述,只付了定金,没有付尾款,本就不具备购买资格。有的业主是本就拥有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车位。夏某的出售公告,设置了优先购买级,第一优先级为目前名下无任何车位的业主,可优先购买一个。第2优先级为目前只有一个人防车位的业主也可以优先购买一个。第3优先级为名下仅有一个非人防车位的业主,理论上也可以买一个。但到了第3优先级时已将项目剩余的车位抢购一空。并且按汇款的顺序排列,部分第3优先级业主买不到车位,夏某也已经无车位可卖了。本人认为,夏某已做到仁至义尽了,以上投诉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没有买到车位,毫无底线。
发表于: 2026-7-16 20:15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诋毁业委会,恶意发布不实论文,请东太湖论坛管理员好好审核此文章。颠倒黑白,不明事理。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发表于: 2026-7-16 20:21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自己手慢没抢到,或者想占三四个车位未遂,就恶意投诉、浪费司法资源。
请问:6万不买,2.5万抢不到,怪谁?别拿法院和近200户业主的利益给你们贪心陪葬!
发表于: 2026-7-16 20:24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降了快100万了,想想哪里投诉去!
发表于: 2026-7-16 20:3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双输好过单赢?!
自己买不到非要把这次车位购买搅黄?
其实某些人只是在扯大旗维护自己的私心罢了。就说两个门口那破破烂烂的路吧,可没见他们奔走的身影~
发表于: 2026-7-16 20:46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看着,怎么味道变了,不是说非法拍卖吗,怎么又变互殴了,有意思,关键一波主力进来了。
发表于: 2026-7-16 21:03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SZF2020 发表于 2026-7-16 14:23
不要乱带节奏,小区里面大多数居民都买到了,目前没有买到的,有两种情况:(1)付款晚了(在车位售卖前, ...

这个价格已经带有公益性了,并且都卖给小区无车位或者一个人防车位的,理论上夏想卖给谁,卖什么价都可以
发表于: 2026-7-16 21:1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您好,经区人民法院了解,经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万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案件办理中,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56名债权人同意,同意数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60.22%,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7%),对万奥公司名下非人防车位实施拍卖变价。在首先面向小区业主拍卖单个车位后,管理人对剩余未拍卖成交的232个车位实施整体打包拍卖,最终由夏某于2026年5月3日以4227824元的价格竞得,整体打包拍卖公告同时载明买受人后续处置车位时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2026年6月10日,夏某向小区业主发出处置车位通知,并确定优先保障无非人防车位业主需求的原则。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及管理人实施拍卖过程中向业主发布公告的相关资料,可至管理人处(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550295761)查阅。 2.关于管理人将232个车位整体出卖给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其系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代表万奥公司作出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行为损害自身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部分小区业主向夏某交付定金,因不符合通知中载明的优先保障原则而未购得车位的问题,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为夏某,其发出的通知系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若双方就此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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