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12345新闻发言人回复中的:“2.关于管理人将232个车位整体出卖给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其系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代表万奥公司作出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行为损害自身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阐释了破产管理人232个车位处分权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而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开发商交付时面向业主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惯性而循例认为地库非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开发商,新闻发言人的回复中立,对地库使用权的归属如有争议请法庭判决。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和新闻发言人都无实质证据证明地库车位建设成本由谁支付。
基于常识和工程实践,地库车位顶面、四周基墙、承重柱、电梯井、消防步梯均系业主买受住宅楼的不可分割部分。由上述不可分割部分形成的空间使用权怎么会是开发商的呢?倘若若干年后(70年内),住宅楼底板、承重墙柱需占用车位加固维修,而车位使用权已被非本楼人员独占,形成对抗,该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客户端|小黑屋|手机版|吴江新闻网 ( 苏ICP备2022046825号 苏新网备2008040号 )
GMT+8, 2026-7-17 12:34 , Processed in 0.017767 second(s), 11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