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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苏河鹭鸣232个车位使用权的对抗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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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7 06:5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晚12345新闻发言人回复中的:“2.关于管理人将232个车位整体出卖给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其系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代表万奥公司作出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行为损害自身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阐释了破产管理人232个车位处分权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而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开发商交付时面向业主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惯性而循例认为地库非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开发商,新闻发言人的回复中立,对地库使用权的归属如有争议请法庭判决。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和新闻发言人都无实质证据证明地库车位建设成本由谁支付。

基于常识和工程实践,地库车位顶面、四周基墙、承重柱、电梯井、消防步梯均系业主买受住宅楼的不可分割部分。由上述不可分割部分形成的空间使用权怎么会是开发商的呢?倘若若干年后(70年内),住宅楼底板、承重墙柱需占用车位加固维修,而车位使用权已被非本楼人员独占,形成对抗,该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07:02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惯例并非天然正确,“君要臣死”“只生一个好”“出门带钞票”等等当时正确的行为准则、习惯早已过时,辫子已经剪了100多年了,与时俱进,谁出资谁拥有是当下公平交易的原则,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权利是斗争取得的,对破产管理人处置行为有异议的业主应听从新闻发言人建议举诉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07:05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该批232个车位使用权竞买分销行为,在面向业主逐级分销的方式、流程上我无异议,但这是“标”,我追究的是“本”,即这232个车位的建设成本到底是谁负担的?如果是我们业主负担的,那就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没有买到车位的业主不要觉得错过了一个亿。时代在发展,智能驽驶L3、L4落地后,个人日常出行大都将依靠共享智能出租车实现门到门,便宜安全省心,若干年后回望,囤积车位和囤盐一样可笑。
而把车位确权后收归全体业主共有,意义巨大,可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年租或开放临停,实现人车分流,规范小区交通秩序,增加小区公共收益,还可以在安全可控的原则下由业主大会表决作各种宜居增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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