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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请区住建局明确:商品房空置,公共能耗费的收费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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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0:12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目前,针对业主空置的商品房物业费的问题,吴江区有些小区的公共能耗费是可以免交,物业费可以打折,而有些小区是必须要交的。请上级主管单位明确一下,空置的业主必须要交的费用,及依据。让广大业主交的钱,明明白白,坦坦荡荡。另外,如果空置业主必须要交纳的费用,那开发商或银行等持有的空置房产,应该一视同仁,也须交齐相关费用。住建局是否监管到位,有无履职尽责?
发表于: 2025-12-4 19:1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市民您好:关于空置房产是否交物业费,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 24 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 70%交纳,优惠期超过 24 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关于公共能耗费用,即代收代交费用。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关于开发商持有空置房产是否交物业费,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感谢您的关注!
发表于: 2025-12-4 12:00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这个没必要去纠结了,收费的依据和文件都是齐全的。你说的减免的文件也是有的,但是只是提到建议可以减免(建议的意思就是不强制,物业可以不采纳)
发表于: 2025-12-4 13:19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房子都买了,该交还是交,不然就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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