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的安排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其休息权受到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该条款明确了中秋节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假期为1天。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应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时间,并明确禁止在法定节假日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集体补课。高三学生虽非义务教育阶段,但其身心发展仍需充足的休息,法定节假日的保障不应被随意剥夺。
- 中秋节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享有1天的假期。学校安排高三学生在中秋节当天仅放假半天,实质上压缩了法定的休息时间,这与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安排相悖。高三学生面临升学压力,学校可能出于教学进度考虑安排补课。但这并不能成为随意占用法定节假日的正当理由。法定节假日的设立旨在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具有强制性,不能因学业压力而随意调整或取消。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在中秋节当天仅给高三学生放假半天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放假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法定休息权。
高三中秋节当天仅放半天假的行为,涉嫌违规。学校此举不符合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放假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