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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小区车位改造,同意人数没有按照民法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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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15:38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我的理解,现在车位改造这一条,参与度是超过2/3了,但是,表决结果不是2/3,是参与表决的3/4,不说面积,首先户数,参加了(290+255)=545户,3/4就是需要409户同意,现在同意290户,怎么就通过了呢?

 

麻烦业委会熟读民法典,并且社区工作人员也起到正确得指导作用!搞清楚法条,在进行工作!

作废现有不合法条的文件,修改改车位的表决结果,是不通过,而不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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