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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苏州市吴江区苏河鼎城换届筹备组违规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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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4 07:17 来自- 中国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换届筹备组正常情况就负责招开业主大会换届 但是换届筹备组又改议事规则 做2份职责的事  时间工作10个月  业委会还没有成立  换届筹备组违规没有?

 

 

对于您所在小区换届筹备组长时间未能促成业委会成立,并在此期间修改议事规则的行为,我们理解这给您带来了困扰和疑虑。通常情况下,换届筹备组的核心职责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行为若超出法定职责范围或程序不当,可能构成违规。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业主大会设立】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设立程序。换届筹备组作为临时性组织,其成立和运作应遵循政府部门的指导,核心目标是推动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选举,其职责范围应与此直接相关。2.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修改议事规则属于业主大会的重大事项,其决定权属于全体业主,而非筹备组。筹备组擅自修改议事规则,可能超越了其法定职责,且其修改的程序和内容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构成违规。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条【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 适用解释:该规则进一步细化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规范。虽然未直接规定筹备组的职责,但其精神在于确保业主自治组织的规范运作。筹备组的行为若偏离其核心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且长时间未能完成换届,其行为的正当性存疑。

案件情况分析

  • 换届筹备组的核心职责:换届筹备组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顺利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其工作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包括发布公告、组织候选人报名、筹备会议材料等。· 修改议事规则的行为性质:修改议事规则属于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涉及全体业主的重大利益。筹备组作为临时机构,无权单方面决定或修改议事规则。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可能构成违规。· 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筹备组工作长达10个月仍未促成业委会成立,这表明其工作效率低下,可能存在拖延履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进一步佐证了其行为的违规性。· 违规行为的认定:综合来看,筹备组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超越法定职责和程序不当。其修改议事规则的行为缺乏法律授权,且长时间未能完成换届选举,严重偏离了其设立目的,构成违规。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换届筹备组的行为涉嫌违规。其超越职责修改议事规则,且长时间未能完成业委会换届选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对建议:

  1. 收集证据:保存好筹备组发布的通知、公告、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文本、会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超越职权和拖延履职的行为。2. 向主管部门投诉: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投诉,明确指出筹备组的违规行为,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改正。3. 寻求法律途径:如果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理想,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筹备组的行为无效,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联合其他业主:与其他有相同疑虑的业主沟通,共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形成集体力量,以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风险提示:筹备组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业委会无法如期成立,进而影响小区的正常管理和业主权益的维护。及时采取行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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