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88035此电话对应的吴江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与相关售楼处存在利益关系,多次恐吓威胁百姓及其下属单位负责人。
1.“捂盘惜售”、“一房多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我方多次言明售楼处销售经理以1000元内部订购了一套,致使该房源显示已售,为哄骗诱导我方购房,假言把这套“最优惠最低价”的房退了,骗取我方交2万定金。就算内部员工订购的话,也该有内部员工的划账流水及一些纸质证明,我方恳请区住建局作为第三方作证,让售楼处提供相关纸质证明。结果住建局私下联系售楼处告知他们如何规避该话题,现场调解时,售楼处销售经理直接矢口否认他1000块钱内部订购的相关违规销售内容。若无内部订购却显示已售,则对应“捂盘惜售”,若有内部订购又另售他人则“一房多售”,多次向住建部门反馈,请求予以查证,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住建部门并未落实,反而多次恐吓劝退我方,让我方放弃要回2万定金。)
2.住建部门遵守“售楼处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披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外皮,恐吓百姓放弃维护自己权益,为售楼处敛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购房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对现有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是政府充分认识到规范市场的管理是开拓和保护市场的重要手段;二是政府开始从具体的实际操作指挥中脱离出来,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立法和裁判角度来规范市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各部委主管机构从指挥市场向指导与管理市场的重大转变;三是中国的立法从保护企事业利益为主向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的重大转变。 从目前来看住建部门维护的是售楼处的利益,是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敛财的。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我方多次就认购协议上2万定金抵作房价款提出异议,房票全款结算往哪儿抵?住建部门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认购协议上没有任何一条是针对房票客户定金退还作出说明的,那么房票客户的合法权益怎么保护?住建部门既已实施房票的新策,那么房票相关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要出台啊,请建立健全完善制度保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协助售楼处威胁恐吓人民群众放弃定金,还威胁下属单位,让下属单位一同劝退我方,告知我方定金退还希望渺茫。)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说了“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住建部门回复人民群众却是定金不退的,再三劝我方放弃定金。
区住建局信访大厅***的气息,与挂在墙上的锦旗“情系群众办实事,一心一意为人民”形成鲜明对比。 我方诉求:请还社会以清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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