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太湖论坛

搜索
 找回密码
 注册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侵权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512-110 。 申请删帖
查看: 2065|回复: 8

[咨询] 【咨询】关于苏河鹭鸣232个地下车位权属依据的咨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8-6 16:04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事项:

吴江区松陵街道苏河鹭鸣小区232个地下非人防车位,在破产拍卖中已被非业主夏某整体拍得。现就以下问题向贵平台咨询,请转办至吴江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吴江区税务局、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要求书面答复:

吴江规划部门此前在东太湖论坛回复称“经查询地下车位未申请办理不动产证”。请问:该232个车位是否从未办理过任何形式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或分户登记?其现状是否为“无产权登记状态”?

管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在《情况说明》中称“地下车库分摊面积为0,未占用业主公摊面积,开发商单独出资建设,原始所有权归开发商”。请问:该认定是否有竣工结算报告、房价构成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依据?如有,可否向业主公开或告知查阅途径?

若该232个车位在税务清算中被按“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成本,是否意味着其建设成本已计入小区总开发成本?该信息是否可依申请公开?

鉴于该批车位无独立产权证、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作为“破产财产”整体拍卖给非业主的依据是否充分?业主的《民法典》第276条优先权应如何保障?

请贵平台转办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给予书面说明或指引,不要仅作口头或结论性答复。谢谢。

 

   
            
发表于: 2026-8-10 12:3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您好:经核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单独计算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分摊至地上住宅,业主住宅的分摊面积中没有地下车库(包括车位在内)等地下部分面积。感谢您的关注!
发表于: 2026-9-3 16:2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您好:经查询,该小区地下车库已办理首次登记,未收到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申请。不动产咨询热线:60905829。感谢您的关注!
发表于: 2026-9-4 16:2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您好:苏河鹭鸣项目是苏州万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属于税务内部资料,不依申请公开,可拨打12366税务咨询。感谢您的关注!
发表于: 2026-8-6 16:43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物权法》的普及任重道远。
小区整体交付后若尚有资产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必然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缴讫税费领取权证固定权利。如果未申请登记未缴契税未领权证,权利从何而来?
发表于: 2026-8-6 16:49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记录》所载示的信息算登记了吗?
管理人能从开发商遗留帐目中找出该项登记缴纳契税证据吗?如果算登记,那规划局怎么回复说"未申请登记不动产"?
发表于: 2026-8-8 10:2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宝塔镇妖 发表于 2026-8-6 16:49
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记录》所载示的信息算登记了吗?
管理人能从开发商遗留帐目中找出 ...

哦,原来破产管理人7月1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的"不动产信息薄查询记录"仅是规划部门规划址牌号段预留,并不是不动产权利证明。
我们在7月17日的论坛讨论中就提出住宅楼交付后其基墙、柱桩、电梯井围合而成的空间是住宅楼不不分割部分,显见地库非人防车位应属住宅楼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管理人江苏漫x律所是在获知业主对标的车位有权属争议才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时间线可推测,管理人不是春虫,而是土不,明明应该因争议去追溯盘查标的车位的真实权属性质,适时修正疑似侵权行为,反而扯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无用信息障人耳目,真正掩耳盗铃了,这样的律所、这样的律师算哪门子的"勤勉尽责”?这种律所大概率会和给恒大出具财报的"普华永道"一样赔钱又丧名。
发表于: 2026-8-10 15:49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江住建 发表于 2026-8-10 12:31
市民您好:经核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单独计算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分摊至地上住宅, ...

那小区的门卫室、配电房、道路也没有分摊到每个业主的买受面积里,门卫室、配电房的使用权还归开发商吗?管理人可以拍卖这些未分摊权益变价处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8-11 07:45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江住建 发表于 2026-8-10 12:31
市民您好:经核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单独计算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分摊至地上住宅, ...

现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关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规划内车位归属约定不明时,若建设成本已分摊至业主购房费用中则归全体业主共有,且由建设单位对‘成本未分摊’负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推归全体业主”之倾向性规则,请求书面披露或告知查阅途径:

1. 万奥置业“苏河鹭鸣”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中,地下车库(含232个非人防车位)建安成本是否单独列支、还是并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计未单独核销;

2. 管理人认定“原始所有权归开发商”所依据的规划许可证条款、成本独立核算账页。

上述材料系管理人接管账册中用于审查“是否列入破产财产”的依据,依《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精神,利害关系人有权异议核查。请于15日内书面回复;若以“商业秘密”拒,请指明具体法律依据及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区分处理(隐去单价金额、保留科目归类与结论)之方案。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侵权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512-110 。 删帖申请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户端|小黑屋|手机版|吴江新闻网 ( 苏ICP备2022046825号 苏新网备2008040号 )

GMT+8, 2026-9-23 02:14 , Processed in 0.023924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东太湖论坛中发表的内容仅代表网民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东太湖论坛支持或反对此观点。
如果在论坛中有网民发表的不实内容,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本论坛并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如果您认为情节严重,您可以向警方报案。我们按法定程序积极配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 在线投诉
电子邮箱:
点击 >> 删帖申请
苏公网安备 32050902100654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