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20日,发帖投诉,在水乡社区东门对面的桃花苑,存在违建情况,之后,有相关人员回复我,表示,施工没有存在拆承重梁、柱、墙的情况,因此,他们认为不存在违建,就这样回复我了,但本人不认同,理由如下:
本人不认同社区、街道建管办,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出的回复,我认为此回复是避重就轻、混淆概念,理由如下:
1.这几个部门的检查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但我投诉的这个装修房屋,他不是拿来自住的,是用于出租的,所以,还应该满足《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2.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但现场已经装修好在出租的房子,存在没有外墙窗,只有在楼道内开设内窗的情况,不符合条例。
3.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现场的起居室(厅)被隔成了至少3-4间,不符合条例。
4.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但现场,厨房已经看不见了,被改造成住房(卧室)了,阳台也被隔进房间,拟作为住房(卧室)出租,不符合《条例》。
5.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经查阅相关文件,疏散通道、楼梯的净宽度至少要达到1.1米以上,现场不符合,违反《条例》规定。
6.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三):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但现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
7.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四):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现场使用的是木结构楼梯,不符合《条例》规定。
8.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但现场已经完工在出租中的,以及未完工的房屋,都没有安装相关装置,不符合《条例》规定。
以上,还请相关单位认真进行现场检查,不要再说他没有拆承重柱、承重墙等,就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