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违法记录为区间测速开始时间为11.46.22,区间结束时间为11.48.28,平均速度为118km/h。
实际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开始时间为11.46.22,结束时间线为11.48.44,比摄像头拍摄时间晚了16秒,平均速度不到110km/h,未超速10%以上。
此处摄像头时间有误差,请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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