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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控,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 (开平路1000号吴江大厦6楼A617),邮编:215200; 二、电子邮件:szswjqnyncj@163.com; 三、联系电话(工作日9:00-17:00): 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0512-63980680。
附件重点:
大中小户型面积没变,还是: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安排,大户(五人以上,含五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中户(三至四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小户(一至二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分户后,按“每人40平方米”标准审批宅基地,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符合独生子女认定条件的人员)家庭户安排宅基地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 变了房屋高度:农户建房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地面标高(正负零)、檐口高度、建筑总高等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农房建筑原则上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50米,房屋最高点不得超过12米,具体由各区镇(街道)结合实际执行。围墙及庭院等在审批时应一并申报。房屋登记时,登记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批准的建筑面积(小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168平方米;中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38平方米;大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含其他户型)。
体现大家力量的时候到了,大家快快反馈一下自建房用地面积变大的需求啊!!84平真心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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