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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最新政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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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2 11:0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控,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

(开平路1000号吴江大厦6楼A617),邮编:215200;

二、电子邮件:szswjqnyncj@163.com;

三、联系电话(工作日9:00-17:00):

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起草专班办公室:0512-63980680。


附件重点:
   大中小户型面积没变,还是: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安排,大户(五人以上,含五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中户(三至四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小户(一至二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分户后,按“每人40平方米”标准审批宅基地,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符合独生子女认定条件的人员)家庭户安排宅基地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
变了房屋高度:农户建房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地面标高(正负零)、檐口高度、建筑总高等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农房建筑原则上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50米,房屋最高点不得超过12米,具体由各区镇(街道)结合实际执行。围墙及庭院等在审批时应一并申报。房屋登记时,登记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批准的建筑面积(小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168平方米;中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38平方米;大户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含其他户型)。

体现大家力量的时候到了,大家快快反馈一下自建房用地面积变大的需求啊!!84平真心太小了! 1.png



长图_1776827243056.jpg
发表于: 2026-4-22 11:3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憋那么长时间就高度增加了点我也是服了
发表于: 2026-4-22 15:04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可以3.5、3.2和2.8了最好图册也变一下,这6个太丑了
发表于: 2026-4-22 15:09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市区的87年自建房什么时候能翻建啊
发表于: 2026-4-22 16:05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符合独生子女认定条件的人员)家庭户安排宅基地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    那个时候独生子女还是多的,加上父母两人是不是就可以搞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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