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物管办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我是乌桥水岸花园的业主,1月8号下午和今天上午两次到贵办沟通,现在又在东太湖论坛发帖,核心就是想弄清楚一个问题:我们小区的物管委,到底是政府组织,还是业主自治组织? 同时也恳请贵办核查物管委组建程序的合规性。
之前两次沟通,贵办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物管委里有公安、城管、社区的人,业主成员只能一名,所以是政府组织”,但这个说法和现行法规完全相悖。
先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里面明确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政府组织”,指的是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根本不是把物管委定性为政府组织。再看条例第二十九条,它列明了成立物管委的三种法定情形,不管哪一种,设立物管委的核心目的都是让它代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权利,这就决定了物管委的本质是业主自治组织。
另外,《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成立条件一致,进一步夯实了物管委的自治属性;规则第八条还明确要求,成立物管委必须先公告“拟成立事项”,写清楚业主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止日期,而且得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七天。
但咱们小区物管委的成立操作,完全没按法规来:一方面,公示位置明显不当,疑似只在物业楼前贴了公示——物业楼前根本不是全体业主都能便捷看到的“显著位置”,小区入口、各单元门厅这些业主日常必经的区域都没张贴,很多业主直到现在都不知道物管委成立的事,这本身就违背了“公开可及”的公示原则;另一方面,公示内容严重缺失,只列了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这些基本信息,完全没公示“拟成立物管委”的核心事项,更没说明业主成员的报名条件、渠道和时间节点,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的法定要求严重不符。
说到底,这所有问题的根源,就是贵办对物管委属性的错误认定。公安、城管等部门人员参与,只是协同治理;业主成员数量多少,也改变不了它的自治本质。正因为你们把物管委当成“政府组织”,才无视了我们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连最基本的公示程序都没做到位。
我两次登门沟通,本意是求同存异、依法维权,不是要和大家争执。现在再次恳请贵办对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明确规定,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乌桥水岸花园物管委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