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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关于乌桥水岸违规使用维修基金的个人再次投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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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7 21:27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人系吴江区盛泽镇乌桥水岸小区一普通业主,此前在论坛发布了《物管会违规用维修基金 社区名册双标 恳请叫停彻查答复》,相关部门回复敷衍了事,回避基本事实。现就本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存在主体违法、前提不符、程序违规、逻辑自洽性缺失、责任主体错位等多重严重问题,再次依法提出投诉,恳请贵单位立即终止违规流程,全面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使用主体双重违法,无权发起或参与维修基金相关工作

 

1. 物管会成立违法,无发起权限:2019年5月区住建局已确认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社区屡次阻碍,导致小区从未组织过业主大会。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管会成立需符合特定法定情形,而本小区系人为阻碍未成立业主大会,并非法定“无法成立”情形,物管会成立缺乏合法基础。且其成立时业主代表推选未公示、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主体合法性存重大瑕疵,更无权越权行使维修基金发起权,其行为完全超出法定职责范畴。

2. 物业选聘与履职违法,无参与资格:小区前期物业由开发商直接指定进驻,未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招投标,也未获主管部门协议选聘批准,直至2023年6月才补办手续,“事后补证”无法改变选聘行为自始无效的事实。同时,该物业入驻时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无合法查验报告,也未在住建局完成备案,服务主体资格不合法;且对质保期内即存在的飞檐隐患未督促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放任隐患长期存在,履职严重失职,根本无权参与维修基金意见征集、监管等工作。

 

二、使用前提与程序严重违规,流程自始无效

 

1. 使用前提不符合法定要求,责任主体认定极其谬误:相关方辩称“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此回避物业的法定安全保障责任,该观点完全违背法律法规与物业服务的基本契约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亦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飞檐属于小区共用部位,其日常巡查、隐患上报、督促维修是物业的法定职责与合同义务。而本小区飞檐问题在质保期内即已出现,物业既未督促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也未在质保期后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放任隐患长期存在,已构成严重违约与失职。此时相关方回避物业责任,将安全责任完全推给产权人,并以此为由启动维修基金,不仅违背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确有必要”的法定原则,更是对责任主体的恶意错位,本质上是为物业的失职行为寻找借口。

2. 法定表决程序完全缺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业主过半数同意。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建议需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但本小区物管会仅以内部会议决定便启动流程,未组织任何形式的业主表决,也未公示表决相关信息,直接架空业主的共同决策权,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公示内容严重缺失,违反法定公开透明原则: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亦明确要求,维修费用需向业主公示后,再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分摊列支。维修基金使用方案需公示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费用分摊方案等核心信息,但案涉公告未披露施工单位选定方式、具体预算金额、每户分摊费用等关键内容,仅模糊提及“委托物业征求意见”,导致业主无法知晓资金使用的真实去向,知情权与监督权被完全剥夺。

4. 意见征集逻辑矛盾,存在伪造签字重大风险:相关方辩称“《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有户数和面积信息,获得法定比例签字即可申请维修基金,无需知晓业主姓名和电话”。此说法存在根本性逻辑谬误:无需知晓业主信息,便无法通过合法方式向业主征集真实意见。若仅依据明细表上的户数和面积凑齐签字,而未向对应业主履行方案告知、意见征询的义务,必然导致代签、伪造签字、非业主签字等违规情形,其获得的签字确认完全不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不能作为维修基金申请的有效依据。这种操作本质上是为了规避监管、架空业主权利,存在严重的资金滥用风险。

 

三、投诉诉求

 

1. 立即撤销2025年9月23日发布的维修基金使用公告,终止维修基金使用的全部流程,确认该流程自始无效。

2. 责令社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推动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3. 全面核查物管会成立程序及物业选聘、承接查验、备案的违法事实,依法撤销违规成立的物管会,追究违规物业在飞檐隐患长期存在中的失职责任,并向业主公示处理结果。

4. 责令开发商履行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对飞檐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如需动用维修基金,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推进,且必须通过合法、公开、可追溯的方式征集业主意见,同时完整公示施工单位选定方式、具体预算金额、每户分摊费用等核心信息,确保签字的真实性与流程的合规性。

5. 明确纠正“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回避物业责任”的错误观点,责令相关方重新认定飞檐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对物业的失职行为依法追责。

6. 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投诉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若贵单位未依法履职解决上述问题,本人将保留向上一级住建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12:2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质保期内我就跟社区反映过外墙脱落、飞橼损坏的问题,我的投诉帖,这些都是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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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12:3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本人仅依法提出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表决更换物业的合理诉求,却被相关部门无端污蔑为“更换物业的带头人”;而物业违规进驻,未提供查验报告、未完成备案的事实,均有客观证据佐证,系无可辩驳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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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12:5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这些年我们业主提物业服务差、房屋有问题,职能部门就说赶紧成立业委会就解决了;结果我们真去申请成立业委会,他们又拿没有花名册当借口,一直拖着不办!我个人反而成为某些人口中臭名昭著的带头分子,顽固不化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14:5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再次投诉:撤销违法物管会 还业主权益!

   
               

我是乌桥水岸花园的一名普通业主,此前已通过论坛、书面形式多次投诉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违法成立事宜,但至今未得到合理解决。今日,我再次实名发帖,列举物管会成立的四重违法事实,并强烈申请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该物管会,同时责令相关部门指导小区成立合法的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一、 核心诉求重申

 

1. 依法核查乌桥水岸花园物管会成立的合法性,立即撤销该违法组建的物管会;

2. 责令盛泽镇属地社区、街道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3. 暂停物管会一切履职权限,禁止其代行业委会职责处理小区公共事务;

4. 对阻挠业委会筹备、违规组建物管会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在小区内及论坛公示。

 

二、 物管会成立的四重违法事实(新增公示违规细节)

 

违法事实一: 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法定条件,社区阻挠筹备属于行政不作为

 

2019年,本小区已取得吴江区住建局出具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确认函》,完全满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但社区长期以“无业主花名册”为由,屡次拒绝协助筹备业委会。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名册的制作、核实责任应由街道、社区牵头**,社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业主自治权。

 

违法事实二: 物管会成立不符合法定情形,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管会仅适用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委会选举失败三类情形。本小区已具备成立条件且业主多次主动申请,根本不属于可成立物管会的范畴,相关部门绕开业委会直接组建物管会,于法无据,自始无效。

 

违法事实三: 官方回复刻意曲解业主意见,严重背离事实

 

我此前向社区表达的真实意见是:“若业主大会最终无法成立,可再考虑筹备物管会”,这是附条件的假设性表述。但吴江高新区(盛泽镇)新闻发言人的公开回复中,却将其曲解为“我认可成立物管会由政府部门牵头解决问题”,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掩盖物管会成立的违法性。

 

违法事实四: 公示程序严重违规,未保障业主知情权与异议权(新增关键细节)

 

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条,物管会组建事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七日,且公示方式应确保全体业主便捷知晓。

 

但本小区物管会的公示,仅在物业楼前张贴了一张通知,既未在各楼栋单元门入口处(业主日常必经的显著位置)张贴,也未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微信群、公告栏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告知。这导致大部分业主,尤其是老年业主、不常去物业楼的业主,完全不知情,根本无法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同时,公示内容仅包含成员个人信息,未说明绕开业委会成立物管会的法律依据、业主代表的选取标准及流程,公示内容残缺不全。

 

三、 业主的心声

 

作为普通业主,我们不求特权,只希望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利,拥有一个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物管会的违法成立,不仅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利,也让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失去了监督。

 

恳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吴江区住建局、吴江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依法行政,秉公处理,还乌桥水岸花园全体业主一个公道!

 

也欢迎小区其他业主跟帖支持,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楼主| 发表于: 2026-1-9 19:55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选聘应保障业主知情权、合法性”的立法精神严重相悖。案涉小区2018年已完成交付备案,开发商2023年才补做招标,远超法定时限,属于典型的“程序倒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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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9 21:28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为啥街道社区屡次阻挠成立业委会?谁阻挠?
 楼主| 发表于: 2026-1-10 17:39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恒丰保险箱 发表于 2026-1-9 21:28
为啥街道社区屡次阻挠成立业委会?谁阻挠?

没有花名册
 楼主| 发表于: 2026-1-10 18:4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恒丰保险箱 发表于 2026-1-9 21:28
为啥街道社区屡次阻挠成立业委会?谁阻挠?

乌桥水岸作为一个问题楼盘,根基本就脆弱。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却动辄以“问题楼盘”“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推脱之辞,对业主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致使小区问题积重难返,新的矛盾更是层出不穷。就以业主名册为例: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名册是必备的基础资料,没有名册,业主大会便寸步难行,连筹备的门槛都迈不过去。如此一来,开发商、物业不履行提供名册的法定义务,没有受到丝毫处罚,反而变相掌控了更换物业的最终决定权,甚至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服务范围,都完全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私下协商,业主没有任何置喙的余地。

更荒谬的是,这种“以不作为实现掌控”的逻辑,正在小区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复制。开发商与物业凭借对业主名册的垄断,既可以随意拒绝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参与请求,又能以“业主无法形成有效组织”为由,继续巩固自身的管理地位。而职能部门的纵容,更让这种违法行为有了“合法”的外衣——明明是开发商、物业的违约违法在先,却被包装成“问题楼盘的特殊情况”;明明是业主的合法权利被剥夺,却被要求“理解历史、配合现状”。

长此以往,小区的管理彻底陷入恶性循环:业主越想维护自身权利,越因缺乏基础资料而无从下手;开发商与物业越肆无忌惮,越能从混乱的管理中谋取私利;职能部门越推脱敷衍,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越多,最终形成一个“问题越多越不管,越不管问题越多”的死结。而身处其中的业主,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园变得越来越糟,却连最基本的参与权、决定权都无法行使。…
 楼主| 发表于: 2026-1-10 18:5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加价收物业费,业主都不能不从,捆绑停车费,用道闸卡门滋扰进出,竟然投诉无门!既得利益集团横行,众业主敢怒不敢言。我仅稍作反对,竟被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公然污蔑为“带头大哥”,更遭赤裸裸威胁:“只要你没声音了,其他业主都不会有意见。”
一句威胁,道尽偏袒;一番污蔑,寒透人心。这不仅是对我个人的打压,更是对全体业主正当权益的漠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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