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大桥下面长三角租赁企业内长期租赁近十家木制品散乱污作坊,存在较大隐患、且严重扰民!我将前期情况进行反馈:该单位与数家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反馈如上,若无相关处置清空措施,将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认定。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客户端|小黑屋|手机版|吴江新闻网 ( 苏ICP备2022046825号 苏新网备2008040号 )
GMT+8, 2025-12-6 19:53 , Processed in 0.019671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