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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十八年申诉案:引发司法良知的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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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1:37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西崇左一起长达十八年的滥伐林木申诉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监督机制的广泛关注。背后所暴露的司法问题,令人深思。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梁泽海、周志雄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证,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泽海“指使”被告人周志雄以及谢平海滥伐林木。
然而,这一判决却引发当事人长达十八年申诉之路。
案件伊始,当事人持有林木采伐指标,且林业局法人已在《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签署“同意依法采伐”后,为赶季节采伐林木。由于办证人员不作为,采伐结束次日才拿到《采伐证》。从主观意图判断,当事人具有合法审批采伐的意愿,并不具备滥伐林木的故意,不符合“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一构成“滥伐”的前置条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该行为不应判定为滥伐林木罪。然而,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却做出与之相悖的判决。
不仅如此,法院判定当事人“指使”被告人周志雄滥伐林木,构成共同犯罪。可无论是法院判决书,还是周志雄于公安机关的笔录,都未提及关于指使行为的关键要素-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在法律层面,认定共同犯罪需有确凿的证明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法院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共同犯罪,于法无据。
更为严重的是,法院竟采信了没有鉴定资质的广西崇左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专业的鉴定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法院此举,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值得一提的是,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曾对访案阅卷审查,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并建议法院重审。但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以信访终结为由,好广西崇左市政法委的红头文件置若罔闻。法院的做法,明显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再度伤害。
十八年的申诉历程,不仅是一个人的不幸遭遇,也引发公众对司法监督机制的质疑,更是对司法良知的叩问,谁能监督司法公正?这不仅是当事人的疑问,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此案中,无论是内部的审判监督,还是党内政法机关的监督,似乎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起案件,秉持司法良知,对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全面审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作者:梁泽海一电话:135572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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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2:0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俺没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不然的话俺来主持一下
发表于: 2025-6-18 13:38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烤红薯。
发表于: 2025-6-18 15:41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18 15:47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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