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太湖论坛

搜索
 找回密码
 注册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侵权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512-110 。 申请删帖
查看: 646|回复: 4

[投诉] 对城壕里社区回复的合法性质疑与驳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6-11 13:2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条分析其矛盾点与程序瑕疵:
一、关于一楼花园使用权的合法性争议
1. 合同约定效力不足
   社区声称购房合同约定一楼业主享有花园使用权,但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在规划时明确列为专有部分(如产权证独立登记)。  
  质疑:若花园未在产权证中载明为专有面积,仅凭购房合同条款不能对抗《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通过合同将共有部分"约定"给个别业主,涉嫌侵害其他业主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管理规约》进一步明确: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不得侵占公共绿化,或者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
二、物业续聘表决程序的严重违规
1. 第一届业委会表决无效的延续影响
  2024年8月业主大会因物业诱导投票导致结果作废、业委会解散,世邦泰和物业已承诺"等待第二届业委会重新表决"。  质疑:诱导投票的依据?物业承诺的依据?
2.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到第一届业委会宣布解散,再至第二届业委会发起。是否在半年之内?
   
三、社区与物管办协调行为的越权干预
1.行政干预业主自治
  社区组织物业与业委会"协商下一期服务价格和内容",但此时物业合同尚未续聘,物业公司仅为不定期合同下的服务方。  
质疑:在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前,社区主导价格谈判,实质是变相承认物业的续聘地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业主自治)。  
  利益冲突:物业向社区"求助"的行为,暴露其试图通过行政力量影响业主决策,背离市场公平原则。
四、解聘物业表决的救济渠道误导
社区建议异议业主"申请临时业主大会",但根据《民法典》第278条,选聘/解聘物业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双三分之二参与+半数同意)。  
质疑:若业主大会表决程序本身违法(如议题设定错误),决议可依法撤销,而非仅依赖二次表决。社区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涉嫌误导业主。
20250611132926front1_0_441217_FocaxsdqhYFp97r8TmP11zQpVsFg.jpg
发表于: 2025-6-12 08:2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占用公共绿化!
发表于: 2025-6-12 08:5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就是开发商同意1楼有使用权,那我乡下宅基地面积除去建筑面积,还有的部分我也有使用权,那我可以造房子吗?使用和违建混为一谈,明明有建筑物出来,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吗?
发表于: 2025-6-12 09:2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占用公共绿化
发表于: 2025-6-12 14:0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论坛发布谣言、色情、反动、侵权等内容将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512-110 。 删帖申请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户端|小黑屋|手机版|吴江新闻网 ( 苏ICP备2022046825号 苏新网备2008040号 )

GMT+8, 2025-6-12 23:02 , Processed in 0.020076 second(s), 10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东太湖论坛中发表的内容仅代表网民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东太湖论坛支持或反对此观点。
如果在论坛中有网民发表的不实内容,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本论坛并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如果您认为情节严重,您可以向警方报案。我们按法定程序积极配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 在线投诉
电子邮箱:
点击 >> 删帖申请
苏公网安备 32050902100654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