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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引发纠纷 法院:卖家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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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5 08:50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像普洱茶饼这样一些长时间“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是不是就可以因为它耐储存的特性,而不标注生产日期?有的消费者可能觉得影响不大、无所谓,但是有的消费者觉得商家这样违反食品安全法,还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起涉网购茶叶的纠纷案。法院对于“预包装食品不标生产日期”的审理结果是什么,这个案件又有哪些警示作用?
小陈在某电商平台花费2880元购买了4提普洱茶饼。到货后,他发现茶饼外包装上关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配料、原料产地、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均完整,唯独生产日期一栏为空。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艳锋介绍,小陈向店铺客服反映说生产日期一栏是空的,客服表示,厂家忘了标生产日期,这个茶就是2008年的,并称小陈不满意可以将茶叶退回,已经喝了的一饼可以留下,就当作赠送。
听上去,商家态度蛮好的,但小陈不领情。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艳锋:小陈觉得,卖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随后便将涉案店铺及商品投诉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并得到了“在当地并无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以及“在产品包装标注的厂址并未发现相应茶厂”的答复。小陈因此将涉案店铺告上法院,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那么小陈的主张到底有没有道理呢?
主审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 王娟:涉案商品的茶饼已经过筛分、紧压、干燥等特定工序,改变了茶叶基本自然性状,不再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且涉案产品已经过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范围。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属强制性标示项目,而且对于涉案茶叶来讲,特定年份生产还属于其主要卖点,势必会对消费者造成认知上的引导,生产日期的遗漏属于商品关键信息的缺失,而非法律规定中的“标签瑕疵”,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店铺强调,涉案商品确实是2008年生产,包装系原封包装,他们并未打开查看,所以涉案商品出现的情况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生产商的问题。店铺还表示,他们并未和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通过中间商采购,且中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实存在。
主审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 王娟:卖家作为茶叶从业者,其对于茶叶标签的认知应高于常人,但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答复,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在当地并不存在,涉案店铺未能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已对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构成“明知”。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还小陈购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小陈应退还涉案茶叶给卖家。
王艳锋强调,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艳锋:即便商品通过中间商采购,经营者仍需对产品来源和标签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未直接对接厂家”为由推卸责任。
主审法官王娟提示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信息是判断其安全合规的重要依据,任何缺失均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误导消费决策。
主审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王娟表示,即使茶叶等耐储存食品保质期较长,消费者也应仔细核对标签,保留购物凭证,发现关键信息缺失或矛盾时,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协商退货、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发表于: 2025-5-15 10:39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5-15 10:44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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