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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请水秀社区了解清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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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2 13:35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人:edwin 联系电话:15851666160房屋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5号金帆大厦2602室 被投诉单位:吴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0212585E 投诉请求 1. 恳请贵局物业科依法督促被投诉物业公司,立即为本人办理物业更名手续、开通房屋门禁,不得将开发商遗留历史物业费作为办理入住手续的前置条件,保障本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2. 对物业公司以债权纠纷妨害业主物权的行为予以核查,责令纠正其违规行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通过吴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竞得金帆大厦2602室不动产,现已完成不动产权登记,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案涉房屋拍卖前产权归属破产企业吴江市***置业有限公司,属于开发商自持物业,从未交付个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未交付买受人的房屋,物业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该笔历史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对破产开发商的普通破产债权,物业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吴江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条款仅为风险提示,仅代表欠费纠纷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非确认过户前开发商自持阶段产生的物业费应当由本人全额承担。拍卖公告及裁定书并未披露该笔历史欠费的具体金额。 现吴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开发商阶段的历史物业费未结清为由,拒绝为本人办理物业更名、开通门禁,阻挠本人合法占有使用已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 物业费属于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房屋所有权属于法定物权,二者相互独立。物业公司无权将结清历史欠费作为入住的前置条件。本人愿意承担不动产权过户登记完成之后案涉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对于过户前的历史欠费,本人可以参与协商处理,但不接受以此作为入住硬性门槛。如物业公司对历史欠费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主张,不得采取阻碍产权人使用房屋的方式进行催收。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投诉,请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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