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吴江区盛泽镇乌桥水岸小区一普通业主,此前在论坛发布了《物管会违规用维修基金 社区名册双标 恳请叫停彻查答复》,相关部门回复敷衍了事,回避基本事实。现就本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存在主体违法、前提不符、程序违规、逻辑自洽性缺失、责任主体错位等多重严重问题,再次依法提出投诉,恳请贵单位立即终止违规流程,全面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使用主体双重违法,无权发起或参与维修基金相关工作
1. 物管会成立违法,无发起权限:2019年5月区住建局已确认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社区屡次阻碍,导致小区从未组织过业主大会。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管会成立需符合特定法定情形,而本小区系人为阻碍未成立业主大会,并非法定“无法成立”情形,物管会成立缺乏合法基础。且其成立时业主代表推选未公示、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主体合法性存重大瑕疵,更无权越权行使维修基金发起权,其行为完全超出法定职责范畴。
2. 物业选聘与履职违法,无参与资格:小区前期物业由开发商直接指定进驻,未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招投标,也未获主管部门协议选聘批准,直至2023年6月才补办手续,“事后补证”无法改变选聘行为自始无效的事实。同时,该物业入驻时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无合法查验报告,也未在住建局完成备案,服务主体资格不合法;且对质保期内即存在的飞檐隐患未督促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放任隐患长期存在,履职严重失职,根本无权参与维修基金意见征集、监管等工作。
二、使用前提与程序严重违规,流程自始无效
1. 使用前提不符合法定要求,责任主体认定极其谬误:相关方辩称“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此回避物业的法定安全保障责任,该观点完全违背法律法规与物业服务的基本契约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亦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飞檐属于小区共用部位,其日常巡查、隐患上报、督促维修是物业的法定职责与合同义务。而本小区飞檐问题在质保期内即已出现,物业既未督促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也未在质保期后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放任隐患长期存在,已构成严重违约与失职。此时相关方回避物业责任,将安全责任完全推给产权人,并以此为由启动维修基金,不仅违背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确有必要”的法定原则,更是对责任主体的恶意错位,本质上是为物业的失职行为寻找借口。
2. 法定表决程序完全缺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业主过半数同意。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建议需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但本小区物管会仅以内部会议决定便启动流程,未组织任何形式的业主表决,也未公示表决相关信息,直接架空业主的共同决策权,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公示内容严重缺失,违反法定公开透明原则: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亦明确要求,维修费用需向业主公示后,再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分摊列支。维修基金使用方案需公示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费用分摊方案等核心信息,但案涉公告未披露施工单位选定方式、具体预算金额、每户分摊费用等关键内容,仅模糊提及“委托物业征求意见”,导致业主无法知晓资金使用的真实去向,知情权与监督权被完全剥夺。
4. 意见征集逻辑矛盾,存在伪造签字重大风险:相关方辩称“《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有户数和面积信息,获得法定比例签字即可申请维修基金,无需知晓业主姓名和电话”。此说法存在根本性逻辑谬误:无需知晓业主信息,便无法通过合法方式向业主征集真实意见。若仅依据明细表上的户数和面积凑齐签字,而未向对应业主履行方案告知、意见征询的义务,必然导致代签、伪造签字、非业主签字等违规情形,其获得的签字确认完全不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不能作为维修基金申请的有效依据。这种操作本质上是为了规避监管、架空业主权利,存在严重的资金滥用风险。
三、投诉诉求
1. 立即撤销2025年9月23日发布的维修基金使用公告,终止维修基金使用的全部流程,确认该流程自始无效。
2. 责令社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推动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3. 全面核查物管会成立程序及物业选聘、承接查验、备案的违法事实,依法撤销违规成立的物管会,追究违规物业在飞檐隐患长期存在中的失职责任,并向业主公示处理结果。
4. 责令开发商履行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对飞檐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如需动用维修基金,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推进,且必须通过合法、公开、可追溯的方式征集业主意见,同时完整公示施工单位选定方式、具体预算金额、每户分摊费用等核心信息,确保签字的真实性与流程的合规性。
5. 明确纠正“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回避物业责任”的错误观点,责令相关方重新认定飞檐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对物业的失职行为依法追责。
6. 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投诉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若贵单位未依法履职解决上述问题,本人将保留向上一级住建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