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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乌桥水岸花园物管委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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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16:34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各位物管办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我是乌桥水岸花园的业主,1月8号下午和今天上午两次到贵办沟通,现在又在东太湖论坛发帖,核心就是想弄清楚一个问题:我们小区的物管委,到底是政府组织,还是业主自治组织? 同时也恳请贵办核查物管委组建程序的合规性。

 

之前两次沟通,贵办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物管委里有公安、城管、社区的人,业主成员只能一名,所以是政府组织”,但这个说法和现行法规完全相悖。

 

先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里面明确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政府组织”,指的是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根本不是把物管委定性为政府组织。再看条例第二十九条,它列明了成立物管委的三种法定情形,不管哪一种,设立物管委的核心目的都是让它代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权利,这就决定了物管委的本质是业主自治组织。

 

另外,《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成立条件一致,进一步夯实了物管委的自治属性;规则第八条还明确要求,成立物管委必须先公告“拟成立事项”,写清楚业主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止日期,而且得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七天。

 

但咱们小区物管委的成立操作,完全没按法规来:一方面,公示位置明显不当,疑似只在物业楼前贴了公示——物业楼前根本不是全体业主都能便捷看到的“显著位置”,小区入口、各单元门厅这些业主日常必经的区域都没张贴,很多业主直到现在都不知道物管委成立的事,这本身就违背了“公开可及”的公示原则;另一方面,公示内容严重缺失,只列了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这些基本信息,完全没公示“拟成立物管委”的核心事项,更没说明业主成员的报名条件、渠道和时间节点,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的法定要求严重不符。

 

说到底,这所有问题的根源,就是贵办对物管委属性的错误认定。公安、城管等部门人员参与,只是协同治理;业主成员数量多少,也改变不了它的自治本质。正因为你们把物管委当成“政府组织”,才无视了我们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连最基本的公示程序都没做到位。

 

我两次登门沟通,本意是求同存异、依法维权,不是要和大家争执。现在再次恳请贵办对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明确规定,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乌桥水岸花园物管委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6:41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一字一句皆是亲身经历的事实,维权的每一步都格外艰难,恳请论坛不要再删我的帖子。
发表于: 2026-1-16 16:4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枉生 发表于 2026-1-16 16:41
一字一句皆是亲身经历的事实,维权的每一步都格外艰难,恳请论坛不要再删我的帖子。 ...

网友你好:
为了更高效地整合同类诉求信息、方便大家集中讨论和查看反馈,平台将对内容相同或诉求一致的主题帖进行合并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新发的同类主题帖,平台不会做删除处理,而是将其内容合并至该诉求的首帖或相关汇总帖的回复区。这样既保留了所有网友的发声内容,也能避免重复发帖导致的信息分散。

合并后,大家可以在对应主帖的回复区继续交流,相关的处理进展也会集中在主帖内同步。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让我们共同维护更清晰、有序的交流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6:58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admin03 发表于 2026-1-16 16:46
网友你好:
为了更高效地整合同类诉求信息、方便大家集中讨论和查看反馈,平台将对内容相同或诉求一致的 ...

一事一帖”是合理的沟通方式,我这次发帖绝非重复投诉,而是聚焦一个全新的核心诉求:恳请相关职能部门对物管委的法律属性进行重新认定。这不仅是对之前回复的回应,更是为了厘清一个关乎全体业主自治权利的根本问题,希望论坛能予以理解和支持。
发表于: 2026-1-16 17:43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admin03 发表于 2026-1-16 16:46
网友你好:
为了更高效地整合同类诉求信息、方便大家集中讨论和查看反馈,平台将对内容相同或诉求一致的 ...

合并帖子以后是不是以第一次发帖的时间为序?帖子内容会沉到下面去?平台能否把类似帖子做个精选或者发到热帖中,方便有关部门重视并更方便的为人民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21:25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真诚希望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扫描下方截图中的二维码,深入学习《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以此为准则,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依规办事,共同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6-1-17 09:17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挺不错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1-17 09:4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我在东太湖论坛发布的帖子,初衷是希望引起镇领导的关注,内容字字属实,甘愿接受任何形式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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