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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物管会违规用维修基金 社区名册双标 恳请叫停彻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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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 20:25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我是乌桥水岸普通业主,真心爱家。此前投诉物管会违规动维修基金修飞檐,你们答复提了业主表决而非仅征求意见,有进步,但9月23日的违规公告该不该撤销?你们只说物管会可发起、业主表决,却不回应核心质疑,这就是敷衍履职、避重就轻!

 

现郑重提出五点质疑,请逐条正面核查、书面答复,切勿推诿:

①飞檐问题质保期内就有,该谁担责?质保期内你们是否接到过投诉或物业汇报?物管会无检测报告,动用维修基金的合法依据在哪?

②流程全程违规,未公示预算、施工单位、分摊方案,未招标、未表决,严重违法违规!

③业主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全被侵犯,关键资料一概看不到!

④此前申请业委会,社区以无名册推诿;如今动维修基金,却有名册征求意见,前后矛盾!请问名册到底有无?此前为何推诿?是否阻挠业委会、放任违规?

⑤请清晰界定“征求意见”和“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的法律概念,这是法定硬程序,绝非形式化征求意见,你们前期模糊带过,是否故意混淆概念为违规开脱?

 

个人强烈要求:立即叫停本次维修基金使用全流程,限期逐条核查答复所有质疑,责令物管会撤销9月23日违规公告,补全检测报告、预算、招标资料并全面公示;督促社区配合业委会成立,完整提供业主名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发表于: 2026-1-7 10:2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市民您好,乌桥水岸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接物业反馈,物业反映接到业主反映和物业排查确认存在飞檐脱落情况。物管会就此事问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建议物业加强巡查和排除能够处理掉的隐患,同时根据其他小区类似情况建议动用维修基金进行修复,但是该情况不符合维修基金应急程序,只能走普通程序即需要法定比例业主表决同意。5月起经物业再次核查,发现不是个别情况,每幢都存在这样的情况。物管会及社区要求物业加强巡查,可先排除隐患。5-7月物业也一直在处理排除隐患。同时物业反馈,清理飞檐隐患部分区域物业可在建筑内清理,部分在建筑外侧,物业无高空作业责任和能力。之后物管会收到业主联名申请,要求尽快启动维修基金程序消除安全隐患。物管会应业主申请现场查看了情况,于7月23日召开物管会会议,决定启动使用维修基金程序,委托物业找相关单位进行报价。市民个人于9月13日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关于乌桥水岸小区外墙水泥块脱落问题的意见函》,在函中市民承认了“虽物业公司已进行巡查处理,但仅能临时应对,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且工作人员现场操作也存在较高安全风险。”也认为“建筑物外墙作为公共部位,其安全维护涉及业主切身权益。”同时也对社区及物管会提出了如何消除隐患的建议。基于业主的申请和市民的函,社区及物管会逐一落实。第一个建议,经社区及物管会问询相关单位,房屋质保期5年,到发现时已过房屋质保期,故无法向开发商追责,根据相关法规及物业合同,物业对公共区域和设备有管理责任,但是对于房屋问题物业无修复责任。根据问询建管部门,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故飞檐修复的责任已明确,属于产权人的共同责任,符合使用维修基金的前提。第二个建议,物业已答应加强巡查和排险,物业处有相关记录。第三个建议,已明确已过保质期,已无法追责开发商,故不存在鉴定和检测的必要,鉴定检测需要花费数万元,产权人是房屋检测的出资人,试问再给业主增加这笔负担有何意义,鉴定结果也无法向开发商追责。且目前维修基金政策是法定比例表决支持即可使用,无需提供相关损坏鉴定报告。在此建议中,市民也明确建议“若需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按法定流程推进,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综上,物管会于9月23日发布《关于动用小区维修基金维修屋面飞檐脱落公告》完全基于业主诉求,市民建议与现实情况,目标是消除安全隐患,属于履行物管会的职责。
根据2024年5月发布的《吴江区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申请主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内(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启动业主表决程序,业主须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目前本次流程仅到该步骤(使用方案公示),如《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获得法定比例签字同意后才进入到“申请使用公示”,至于施工单位及后续招标情况目前都无法确定和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有预算金额和每户分担金额明细,业主签字时可以看到预算相关信息和本人分摊金额,该签字表决不是召开业主大会,故也有“征求意见”的说法。《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上有户数信息和每户面积信息,获得法定比例签字即可申请到维修基金,无需知晓业主姓名和电话。之前1幢动用维修基金修复外墙渗水,已通过该办法申请到维修基金。物管会也是想利用本次委托物业签字进一步收集业主姓名和电话信息,以备之后使用。9月23日公告就是满足业主知情权,公告的意思也是让业主表决尊重业主的表决权,同时公告也写清楚了接受监督尊重业主的监督权。再次强调9月23日公告并不代表已经使用了,是否能够使用需要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决定权在业主手中,物管会并不能决定使用也没有表决权,物管会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下一步物管会将完善工作,推动该项目尽快进行表决,并完全支持业主表决结果。如通过表决,整个维修基金使用流程每到一步该公示的都会进行公示。物管会会在相关规定下,在维修基金相关部门指导下,以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为基础,履行物管会在使用维修基金事项中的职责。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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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3 11:57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乌桥水岸物管委发布的《关于动用小区维修基金维修屋面飞檐脱落公告》,严重违法违规,令人愤慨!飞橼问题质保期内就已存在,物业长期拖延不作为,物管委却蓄意回避、拒不追责开发商及物业的法定责任,更无专业安全检测报告,便擅自决定动用维修基金!依据法规,是否启动飞橼维修工程、是否依法追责开发商物业相关责任、是否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先行处置,均属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参与表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物管委无权越权擅断,此举公然剥夺业主法定知情权、表决权,严重践踏业主权益,违反《民法典》及维修资金管理法规,性质极其恶劣!
 楼主| 发表于: 2026-1-4 17:3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2014年,乌桥水岸花园成了烂尾地的那一刻,我和所有业主一样,心里只剩慌乱与茫然。本以为只是暂时的波折,却没想到,这一熬,就是整整十年。预售资金监管的防线说塌就塌,建筑商分包转包的乱象搅得人心惶惶,开发商不管不顾地违规交付,还擅自换掉物业,我们这些业主的权益,在他们眼里竟成了不值一提的尘埃。社区不仅不帮我们争取自治的权利,反倒屡屡阻挠,甚至违规组建了物管委,那时我心里就咯噔一下,隐隐觉得,这维权的路,怕是更难走了。

后来飞橼脱落的问题摆上台面,我本以为终于能讨个说法——这问题明明在质保期内就有,物业一直拖着不作为,理当是开发商和物业担起责任。可物管委的操作,却让我彻骨寒心:他们对开发商和物业的法定责任刻意回避、拒不追责,连份专业的安全检测报告都没有,就想着绕开我们业主,把“动用维修基金”当成唯一选项来拟定,完全无视《民法典》里“需三分之二业主表决通过”的规定,硬生生剥走了我们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起初维权时,小区里的人都憋着一股劲,一腔热血想为家园讨公道,聚在一起讨论方案、奔走投诉,那时总觉得人多力量大,再难的坎也能迈过去。可慢慢的,人心散了——猜忌在私下里蔓延,争执成了常态,有人觉得看不到希望选择放弃,甚至还有当初一起维权的人,转头站到了物业那边。看着身边的人一个个抽身,我夜里躺在床上,翻来覆去都是小区的烂摊子,只觉得无奈又唏嘘,好像攥紧的拳头,打在了棉花上。

我也不是没想过放弃,毕竟维权的路满是荆棘,每走一步都怕踩坑,稍有不慎就可能付出沉重代价。我只是个普通人,扛不起所有业主的期待,也做不到振臂一呼就能凝聚人心。可每次走到小区里,看着烂尾的楼宇、斑驳的墙面,想到飞橼的隐患还在,物管委还在打着维修基金的主意,心里那股气就咽不下去。于是只能咬着牙,自己慢慢摸索维权的门道,复盘一次次失败的教训,总结能走通的方法,哪怕只是为家园的维权路,留一缕微光也好。

“未度众生先自度,自度即是度众生”,这十年里,我无数次默念这句话。我知道自己力量微薄,或许改变不了当下的困局,但家园的荣辱,是刻在骨子里的责任。哪怕前路依旧漫漫,哪怕只剩我踽踽独行,我也不会忘了最初想为小区讨公道的初心。这颗心,被十载的寒苦冻过,却没凉透,只要还有一丝希望,我就会一直走下去,不负本心,不负家园,也不负每一份还没熄灭的期盼。
发表于: 2026-1-5 13:55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你要的维权是不是要找原来的开发商,就是保修单位,开发商倒闭的其实就是没有追索维权的主体了,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维权是没有主体的,所谓的物业承担维保责任的划分也是不明确的,所谓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只有建议和督促的职责,但是维权主体没有,那么跟谁沟通呢,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说,没人会出钱(主体都没有了)那么只剩一条路了,那就是维修基金。目前高层小区物业的运营都是战战兢兢的,能付得起开销就基本差不多了,物业挣钱的时代早已经过去,越往后拖,问题越大,维修基金越不够,最后就没有然后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18:09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喊你回家吃饭 发表于 2026-1-5 13:55
你要的维权是不是要找原来的开发商,就是保修单位,开发商倒闭的其实就是没有追索维权的主体了,那么也就意 ...

第一,开发商倒闭≠维权主体完全灭失。若开发商为企业法人,即便破产清算,其剩余资产仍需优先清偿业主相关债权;即便开发商注销,若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情形,业主可依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并非彻底“无主可追”。

第二,物业的维保责任绝非“划分不明”。案涉物业是开发商指定入驻,且承建单位秀洲公司工程款已结清、质保期尚未届满,物业依法负有督促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定职责。更关键的是,物业连入驻查验报告都未出具,连基础履职流程都未完成,本身已涉嫌违规,理应对质保期内的问题承担协调失职责任,而非以“责任不明”推诿。

第三,“唯维修基金论”是典型的本末倒置。维修基金是业主共有资金,适用范围有严格规定,仅能用于质保期满后的共有部位维修。在质保期内,本该由施工方承担的保修责任,绝不能用维修基金兜底;况且,小区历年公共收益、公共能耗费结余均为业主共有资产,这些资金的去向与使用,物管委或代管方有义务厘清,这才是解决维保问题的合理前置路径,而非直接动用维修基金。

第四,“物业无钱”不能成为免责借口。物业运营困难是事实,但这不能抵消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协调保修、公示资金明细、配合业主维权都是其义务,绝非“没钱”就可放任问题搁置。

综上,这种说法片面放大了“开发商倒闭”的困境,却忽视了施工方、物业、代管方的法定责任与业主的合法资产,本质上是对维权路径的窄化,而非客观全面的判断。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20:1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喊你回家吃饭 发表于 2026-1-5 13:55
你要的维权是不是要找原来的开发商,就是保修单位,开发商倒闭的其实就是没有追索维权的主体了,那么也就意 ...

补充核心事实:2019年5月区住建局已正式发函确认乌桥水岸花园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然而开发商仅隔一个月,就在2019年7月1日绕开招投标流程、未召开任何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直接指定新物业入驻,直至2023年6月才补办招投标手续,且截至目前小区从未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操作,根本无法弥补前期选聘物业的违法性,更不能让违规入驻的行为合法化。

此次事件中,可追责的主体远不止开发商:

1.当前物业:其入驻无合法选聘程序支撑,物业服务主体资格自始存疑,不仅无权主导维修基金使用,还需为违规入驻期间的不当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2.区住建局、属地街镇:住建局2019年发函要求社区60日内组织业主大会筹备组,却未履行监督落实的法定职责;街镇也未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筹备业主大会,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必须被追究;

3.违规成立的物管委:小区并非“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经指导仍未成立”,其成立完全违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后续所有操作均无合法基础,需依法撤销并追究组建方责任。

维修基金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只有在合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主导下,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通过,才能按法定程序动用。任何绕开业主自治、违规推动维修基金使用的行为,都将遭到业主集体抵制,我们也会持续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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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20:2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喊你回家吃饭 发表于 2026-1-5 13:55
你要的维权是不是要找原来的开发商,就是保修单位,开发商倒闭的其实就是没有追索维权的主体了,那么也就意 ...

当初街镇要是好好履职,帮咱们成立业主大会,小区问题质保期内就解决了,哪用得着动咱们的维修基金!结果他们非但拦着咱们成立业委会,还弄个违规物管委瞎折腾,把事儿全拖黄了!这笔钱本就不该咱们业主出,让那些失职的领导来担,一点都不冤!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20:50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小区的桩桩件件烦心事,已在我心中积压数载。我只是一名普通业主,人微言轻,纵有万般牵挂,也难尽绵薄之力。但我始终清楚:小区的事,看似细微,却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关系到咱们每一户老百姓的日常生计!
倘若维修基金被违规动用殆尽,这本就缺乏合法选聘程序的物业,势必会甩手撤离。届时,咱们的家园将陷入无人管理的绝境,真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街镇作为基层父母官,是咱们老百姓最直接的依靠。在此危急关头,再也不能有半分糊涂,半分懈怠! 如今事态严重,但我始终坚信,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憋无可憋,今日,必须将这些积压多年的心声,一吐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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