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1、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江兴西路842号一1商铺炭先生东北烧烤融合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油烟过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
2、周边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未严格按照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对市民投诉的店铺进行检测。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存在渎职情况。
二、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 m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 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