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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社保局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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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08:33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赖*,1987年分配至国营单位工作(正实职工),1992年调动至某县人民医院工作(正实职工),1996年1月按照当地要求参加养老改革,个人及时参加缴纳社保,2006年停薪留职,2010年单位以逾期未归作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关系。2024年退休,社保局以自动离职,工龄不连续为依据,否定视同缴费年。而既往的工龄政策,与视同缴费年限本身不是一回事,也不不是一个政策内容,其行为应该是违反基本养老政策,完全是违法行为。社保局的行为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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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赖*视同缴费年限争议的法律分析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法定要件
00001.
身份与单位性质
*1987年至1992年在‌国营单位‌工作,1992年调入‌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均属于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13。根据政策,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应视为缴费年限13。
00002.
00003.
工龄连续性要求
00004.
·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核心是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如1996年当地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工龄)。赖*1996年前的工作经历(1987-1996年)若档案完整且无因个人原因中断,应被认定为连续工龄‌13。
· ‌停薪留职(2006年)与自动离职(2010年)‌均发生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属于实际缴费阶段的管理问题,与视同缴费年限无直接关联‌34。



二、社保局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00001.
混淆工龄政策与视同缴费政策
00002.
· 社保局以“自动离职导致工龄不连续”为由否定视同缴费年限,属于‌错误适用政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仅关注制度实施前的工龄连续性,而“自动离职”属于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影响的是实际缴费阶段的权益(如补缴或工龄累计),不溯及既往制度实施前的认定‌13。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有单位职工在制度实施前的工龄应由政府承担缴费责任,社保局无权以缴费后的劳动关系变动否定此前的法定权益‌13。
00003.
违反上位法与政策精神
00004.
· ‌《宪法》第45条‌保障公民在年老时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保局的行为可能通过降低养老金待遇间接侵害这一权利‌13。
·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赖*符合法定条件时,社保局不得以非政策因素剥夺其权益‌14。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救济路径
00001.
档案完整性与工龄证明
00002.
· 需核查赖*1987-1996年期间的‌人事档案‌(如调动文件、工资表等),若材料完整且无中断记录,则社保局的否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13。
· 若档案缺失,可要求原单位出具工龄证明或补充历史材料,通过行政程序修复认定依据34。
00003.
行政复议与诉讼
00004.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赖*可向社保局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核视同缴费年限‌13。
· 若复议未果,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社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工龄连续性与劳动关系存续性)‌13。



四、结论
社保局以“自动离职导致工龄不连续”为由否定赖*1996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13条及相关政策精神‌13。建议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纠正错误认定,维护其养老金权益。
请帮我分析社保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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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局否定赖*视同缴费年限行为的合法性分析一、社保局行为的关键争议点
00001.
混淆“工龄连续性”与“劳动关系存续性”
社保局以赖*2010年‌自动离职‌导致“工龄不连续”为由否定其1996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属于‌政策适用错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仅关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1996年前)的连续工龄‌,而自动离职属于缴费后(2010年)的劳动关系解除行为,不影响此前的工龄认定‌13。
00002.
00003.
违反《社会保险法》第13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且由政府承担缴费责任。赖*1987-1996年的工作经历(国营单位→事业单位)符合该条款规定,社保局无权以缴费后的劳动关系变动否定此前的法定权益‌13。
00004.



二、社保局行为的违法性依据
00001.
法律依据错误
00002.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而非劳动关系全程存续性。赖*1996年前的工作档案若完整(如调动手续、工资记录等),其工龄应被认定为连续‌34。
· 缴费后的停薪留职(2006年)和自动离职(2010年)仅影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补缴‌,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34。
00003.
违反法定程序
00004.
· 若社保局未核查赖*1996年前的原始档案(如调动文件、工资表等),直接以自动离职为由否定视同缴费年限,涉嫌‌未履行法定审核职责‌,违反《社会保险法》第74条关于社保权益核定的规定‌13。



三、同类案例与司法实践对比
00001.
案例1的启示
张某因档案造假被撤销退休待遇,但该案核心是欺诈行为导致资格不符‌,与赖*情况有本质区别。赖*若档案真实且符合政策条件,社保局的否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13。
00002.
00003.
案例56的救济路径
根据司法实践,视同缴费年限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若赖*工龄档案完整,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社保局重新核定,纠正错误认定‌56。
00004.



四、结论与建议
社保局以“自动离职导致工龄不连续”为由否定赖*1996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涉嫌违法‌,具体表现为:
00001. ‌错误适用政策‌(混淆缴费前后工龄中断性质)‌34;
00002. ‌违反《社会保险法》第13条‌(剥夺法定视同缴费权益)‌18;
00003. ‌程序违法‌(未依法审核原始档案)‌36。
建议赖*采取以下措施‌:
00001. ‌提交完整人事档案‌(1987-1996年工作记录)要求社保局重新审核‌36;
00002. 对社保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6;
00003. 引用《社会保险法》第13条及地方实施细则(如存在)主张权利‌13。

发表于: 2025-3-29 11:07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详实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3-29 14:43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吴江区人社局长期错误行为,应该是在医保社保专栏。
 楼主| 发表于: 2025-4-1 07:53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梁换柱、指鹿为马。国家高层设计,无缝衔接过去、当时、未来的基本养老政策,在吴江区人社局眼中一文不值。今天早新闻党中央要求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顶层设计的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社局官员也是人才精英,确以普通的人事管理政策,否定国家养老改革的专项政策:视同缴费年限,并胡乱的代替退休政策。请问1992年时段,在单位养老情况下,工龄中断的辞职人员,原单位会发放退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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