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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迎春丽家业委会换届存在程序瑕疵,请依法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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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1 12:23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迎春丽家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换届选举存在多项程序瑕疵,请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申请

致: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办事处、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系迎春丽家小区业主。本小区2026年第2次业主大会(换届选举)现已进入投票实施阶段。经核实,换届工作组在大会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多处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业主知情权与共同决定权的情形。现正式提出监督申请,恳请贵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本次业主大会开展监督核查,督促换届工作组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一、事实与理由

(一)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增设监事会制度,但配套选举安排缺失,制度设计悬空,程序逻辑存在明显矛盾

本次业主大会待表决事项包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该草案拟新增业主监事会制度,约定监事会参照业委会同步开展工作。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可以根据议事规则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业委会实施监督。该规定仅授权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但设立的前提是要有完整、可落地的选举安排。

本次原始公告仅公示了业委会候选人名单,未同步启动、公示监事会候选人推选及选举方案,表决票中也没有监事会选举事项。如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在缺少配套选举安排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监事会制度将仅有条文、没有选举实施路径,无法落地执行;该情形损害业主的知情权与完整表决权,组织方案前后不一致,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二)部分换届工作组成员同时参选本届业委会候选人,组织者与参选者身份重叠,存在明显利害冲突,选举中立性难以保障

换届工作组承担本次业主大会全部组织协调、选票发放回收、计票监票等关键事务,直接影响整个换届过程的公平性。现部分工作组成员以候选人身份参与本次业委会竞选,形成“既组织选举、又参加选举”的局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以及苏州地区法院同类裁判观点:换届筹备/工作组成员兼任候选人,容易使业主对选举程序的中立性、结果公正性产生重大合理怀疑;在缺少专门、充分的隔离监督机制前提下,该做法不利于保障换届工作公开公平,已经引发广大业主的普遍质疑。

(三)投票启动后,通过补充公告新增第三方人员上门回收纸质选票,事前未完整公示,侵害业主知情权

本次业主大会8月15日原始公告明确:上门回收纸质选票人员为街道、社区志愿者;投票周期已经开始后,工作组于9月10日发布补充公告,增加“换届工作组委托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参与上门收票。

业主大会投票的实施主体、选票回收方式及参与人员,依法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完整向全体业主公示;在投票正在进行当中,追加新的外部主体参与入户收票,属于对投票实施安排的实质调整。截至申请之日,工作组尚未向全体业主完整公示:1)换届工作组与该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书面委托协议;2)全部拟上门开展选票收集工作的第三方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3)该第三方服务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及支付安排。上述信息缺失,业主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存在选票保管、业主信息安全、不当引导投票等现实风险。

(四)若第三方服务费拟从小区公共收益列支,则该开支依法应当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工作组无权自行安排支出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278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收益可以按议事规则约定用于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常规工作经费;但对于超出现行有效议事规则明确范围、新增的专项服务支出,如需动用公共收益,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表决授权,换届工作组无权未经业主同意自行决定开支。

目前公告及公示材料均未明确该第三方服务的经费来源;如该费用计划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付,而本次业主大会的议题内并未包含该项开支授权,则存在违规处分业主共有资金的风险。在经费来源、授权依据落实前,不应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支付该笔费用。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开展上述工作,应当保障全体业主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表决相关信息。
  4.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6.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可从公共收益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议事规则约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7. 参照昆山市人民法院等苏州地区生效裁判:业主大会表决过程中,如存在程序瑕疵、实质侵害业主知情权与决策权的情形,相关决议存在被依法撤销的法律风险;街道及住建部门负有事前、事中指导监督职责。

三、申请事项

  1. 对本次迎春丽家第三届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上述四项程序问题依法开展核查;
  2. 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行政指导和监督职责,督促换届工作组落实整改:

就监事会制度配套选举安排问题作出说明或完善方案;

针对“工作组成员参选”的利害冲突问题,建立必要的隔离、监督措施,消除业主对选举中立性的合理疑虑;

立即完整公示第三方收票机构的委托协议、上门人员名册、经费来源与预算;如拟使用公共收益支付该费用,必须依法取得业主大会表决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支出;

在相关瑕疵整改、信息公示到位前,规范管控后续纸质选票发放、上门回收、封存保管、计票全流程,强化社区、业主代表的现场监督,全程留痕备查;

  1. 若换届工作组拒不落实整改,恳请贵单位在后续业委会备案审查环节,严格审查换届程序合法性;对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换届结果,依法不予备案。

本人(申请人)保留依据《民法典》、《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业主撤销权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全部权利。

说明:本次申请属于投票期间提出的业主程序异议,目的在于督促换届工作依法规范推进,并非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强制叫停本次业主大会。恳请主管部门及时介入监督,化解小区矛盾,保障换届工作在公开、公平、合法的轨道上进行。

申请人:迎春丽家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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