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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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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0:5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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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1:17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取消小户型,小户型只是原于不合理的户籍建房制度,哪家不是都要住四五口人,不符合实际情况!
发表于: 2026-4-24 11:3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那以前已造好的小户型,怎么办,因政策变动引起的损失谁来补偿?
发表于: 2026-4-24 11:52 来自- 中国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12:4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13952418438 发表于 2026-4-24 11:34
那以前已造好的小户型,怎么办,因政策变动引起的损失谁来补偿?

政策更新优化,为什么要补偿?人会不讲道理吗
以前计划生育,生多了缴纳“超生费”,现在国家给你奖励。。。谁去要补偿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13:0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应当提供宅基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2)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由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应当及时将建房村民家庭成员人数、用地位置、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设计图等相关信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起止时间为工作日);讨论未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及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
(4)建房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将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核发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受理、发放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材料。
(四)支持探索组团、连片集中翻建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并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支持各区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遵循规划引领、集约利用、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等原则,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方案编制、强化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组团、连片集中翻建等宅基地集中优化利用模式。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
(一)明确属地责任。区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农村宅基地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组织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方面管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和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等合理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造活动,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图供农民免费选用,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教育培训,指导镇(区)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三)对于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相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意见具体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各区镇(街道)结合本意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六)本意见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发表于: 2026-4-24 13:34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要允许建小屋,农村应该要有农具小屋。
发表于: 2026-4-24 13:52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是的,应该允许建2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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