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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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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3 22:45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 核心目标: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减量化发展要求,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度、环境优美”的江南水乡特色乡村。
  • 管理原则:规划引领、依法审批、便民高效、节约集约、风貌协调、属地监管。

二、适用范围
  • 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
  •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住房,可参照本意见或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由各区镇(街道)细化。

三、宅基地审批管理(核心条文)1. 申请对象
  • 仅限于农村村民(由区镇/街道依据省市区文件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出租、赠与。

2. 宅基地面积标准(精华)


家庭类型
用地面积上限
房屋占地面积占比

大户(≥5人)≤200㎡≤70%
中户(3-4人)≤170㎡≤70%
小户(1-2人)≤120㎡≤70%
分户后每人40㎡,总≤200㎡-

  • 独生子女优惠: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一户仅一次)。
  • 迁建/翻建:现有宅基地超标的,须按标准核减。
  • 易地建造:须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3. 禁止或限制审批的情形(精华)
  •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 已签订自愿退出补偿协议;
  • 存在违章建筑未拆除;
  • 已列入政府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
  • 原有宅基地已因征收获得补偿安置(含承包地全部被征收);
  • 住房拆迁已获补偿;
  • 五保老人、60岁以上无子女且挂靠已批宅基地的老人,不单独审批;
  • 严禁城镇居民、退休干部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占地建房。

4. 宅基地分户(精华)
  • 分户条件(须同时满足房屋产权可分割):

    • 一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方已婚且完整家庭成员;
    • 两个及以上子女均已婚或大龄未婚(男≥40岁,女≥35岁);
    • 既有农村村民又有“农转非”人员的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

  • 限制条件:
    • 父母不得单独列户,须与子女合并;
    • 分户后新户户主须为农村村民;
    • 离婚一方未审批过宅基地且未享受过的方可申请,否则视同放弃。

  • 分户安置:
    • 新分户须拆除原有住宅、交还宅基地;
    • 若集体经济组织无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公寓房或货币安置。


5. 宅基地流转
  • 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条件流转,受让方须符合申请条件,流出方须注销原使用权证。

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1. 管理体系
  • 区住建部门:业务指导、图集编制、工匠培训。
  • 区镇(街道):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审批、巡查、查处违规。
  • 村委会:配备建管员,协助管理、调解。

2. 审批程序(精要)
  • 村民申请 → 村级组织核实(20个工作日)→ 公示(≥10个工作日)→ 镇(街道)审核(20个工作日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可委托镇街核发)。
  • 一个窗口受理,便民服务窗口统一收发。

3. 施工质量与安全(精华)
  • 须选用有资质施工单位或持证工匠队伍(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或培训合格证,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 严禁擅自修改施工图,禁止超面积、超高度。
  • 实行基础、主体、竣工“三阶段”验收,通过方可入住。
  • 区镇(街道)定期巡视,制止违规行为。

4. 风貌管控(精华)
  • 应采用坡屋顶。
  • 建筑限高:檐口高度≤9.50米,最高点≤12米(各区镇可细化)。
  • 围墙、庭院须一并申报。
  • 登记建筑面积上限(≤批准面积):
    • 小户 ≤168㎡
    • 中户 ≤238㎡
    • 大户 ≤280㎡


五、创新模式:组团、连片集中翻建
  • 支持各区镇(街道)在规划引领、集约利用、村民自愿、因地制宜原则下,探索组团式、连片集中翻建,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率。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 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分配、流转、闲置利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确权登记。
  • 住建部门:负责建造活动指导、图集、工匠培训、质量安全。
  • 违规审批:对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审批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 各区镇(街道)须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七、生效与衔接
  • 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 具体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26-4-24 08:59 来自- 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当今时代,国家鼓励生二胎三胎,我区农村的很多五口之家,生二胎三台之后变成六口、七口之家,并且老大已到适婚年龄,面临分家需求,但是我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户后,按“每人40平方米”,新三口之家的建筑面积只相当于原来小户的建筑面积。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中“加强住房支持政策”的精神相悖。这种方式未能考虑到多子女家庭分户后的实际住房需求,最终会抑制生育意愿。故建议:分户的新农户和原家庭户,仍参照大中小户标准执行。
发表于: 2026-4-24 09:1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这是豆包总结的吗
发表于: 2026-4-24 09:29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知晓了
发表于: 2026-4-24 13:56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应该允许建点辅助屋
发表于: 2026-4-24 14:5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独生子女,户口不在的,也能享受2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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