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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关于澄源村村民违法饲养家禽严重扰民的紧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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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8 13:3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被投诉人: 澄源村[15组6号]村民(饲养约100只鸡)投诉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态环境局 / 公安派出所

一、违法事实

被投诉人长期在澄源村住所内违法饲养家禽约100只。该批家禽自每日白天黑夜即持续打鸣,噪音巨大、频率密集,严重干扰周边数十户居民的正常休息。现场恶臭弥漫,蚊蝇滋生,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经多次劝阻,被投诉人拒不改正,情节恶劣。

二、法律定性

被投诉人的行为已同时触犯多部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违法:

(一)若澄源村位于城市市区或建成区——直接违反禁养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被投诉人饲养约100只鸡,数量远超合理范围,其行为本身即属违法,无需以噪音为前提。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处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全国多数地方性法规均规定饲养5只以上即可处数百元罚款,本案100只属情节严重。

(二)若澄源村位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噪音污染同样违法

即便不适用城市禁养规定,其夜间噪音也已构成噪声污染。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居民住宅为主的1类区夜间(22:00-次日6:00)限值为45分贝,2类区(居住、商业混合)限值为50分贝。鸡鸣声在夜间安静环境下实测分贝值远超50分贝,最高可达80分贝以上,持续发生,已严重超标。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每日凌晨打鸣已直接构成对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侵害相邻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被投诉人行为已严重妨碍邻居安宁权,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三、投诉诉求

  1. 立即责令限期处理:请贵部门于三日内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将全部家禽处理完毕,彻底消除噪音源和污染源;2.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饲养的家禽,并处以法定最高额度罚款;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或罚款;3. 保留诉讼权利:如被投诉人拒不改正,投诉人将依据民法典提起相邻关系侵权诉讼,追究其全部损失;4. 建立巡查机制:请将该区域纳入重点监管,防止违法行为回潮。

四、证据线索

  • 鸡鸣时间:每日白天黑夜持续不断;· 饲养数量:约100只鸡;· 投诉人及周边居民可提供证人证言及录音录像。

请贵部门依法从速查处!怠于履职,投诉人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派出所]

日期: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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