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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业主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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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5 09:08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作为盛泽镇德尔金色摩纺的业主迫切需要知晓德尔金色摩纺在过去的一年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有义务向全体业主公示相关信息,以确保管理的透明度和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一,请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下列内容

1,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2,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3,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年度结存情况;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检测报告。

6,向区住建局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情况。

二,请业主委员会公示下例内容1,业委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公章使用规定等;

2,财务公示;

(1),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2),公共收益中归属于全体业主部分的收支情况;

(3),业主大会、业委会的银行账户流水;

3,重大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4,监督及评议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情况。

      公示方式与要求: 请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电梯厅等显著位置张贴书面材料进行公示,并同时通过业主微信群等电子方式推送公示内容。期限:公示期为7一15日,财务类公示不少于15日。     

      通过公示,让业主明白,物业服务企业“钱怎么收、是怎么花”;业委会“事怎么议、钱怎么管”。切实做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业主的财产权和知情权。

   
            
发表于: 2026-1-5 21:0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问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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