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源交警中队执法不当致本人财产受损及不作为的投诉信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要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源交警中队在执法 “后续” 过程中的一系列不当行为提出严肃投诉。此次投诉涉及本人在配合执法过程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后续交警中队在处理案件时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 一、事件详细经过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11 日晚,在桃源镇麻溪路,我积极配合桃源交警中队进行酒驾检查。当时我并未饮酒,全程配合完成吹气等检查流程。检查结束时,后方一辆摩托车突然闯卡。交警拦截失败后,该闯卡车辆与我正常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擦,致使我车辆的整个反光镜被撞落损坏。肇事逃逸者的行为极其恶劣,不仅直接损害了我的财产,还对我镇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后,我作为无过错方,却被要求将车开到路中间进行登记。这一安排导致过往行人误以为我酒驾被查,对我的个人名声造成了严重损害。周围群众纷纷投来异样目光,甚至有人在私下议论,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二、交警中队的不作为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承诺会追查肇事逃逸者。此后,我多次主动咨询交警中队案件进展,得到的回复始终是 “再查查看”“查不到”“难查” 等推脱之词。直至今日,桃源交警中队竟直接停止追查,对我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在我最近一次询问时,负责的警员态度冷漠,只是简单重复无法找到肇事逃逸者,没有给出任何实质性的调查进展或下一步计划。 三、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桃源交警中队理应全力追查,维护法律尊严和受害者权益。在此事件中,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交警中队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查,包括查看周边监控录像、走访附近居民、排查可能的线索等。然而,交警中队并未充分履行这些职责,导致肇事逃逸者至今逍遥法外。 (二)交警执法导致财产受损的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次事件中,交警执法检查引发后续事故,导致我的财产受损。在未能成功追查逃逸者的情况下,桃源交警中队难辞其咎。如果交警中队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防止闯卡事件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我的财产损失或许可以避免。但由于交警中队的执法漏洞,导致我成为受害者,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四、此事件的严重影响 (一)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若让此肇事逃逸者继续逍遥法外,我镇交警中队案件办理追踪能力的声誉将受到极大影响。公众会对交警的执法能力产生质疑,进而降低对执法部门的信任。肇事者对于之前的行为会存在侥幸心理,接下来可能会再次存在此种类似行为,严重危害我镇居民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一个地区的交通安全依赖于交警部门的有效执法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果肇事逃逸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将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示范,可能导致更多人效仿,从而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对我个人而言,车辆反光镜的损坏不仅需要我花费时间和金钱去维修,还因交警的不当安排导致我个人名声受损。在日常生活中,我能明显感受到周围人的异样眼光,这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负担。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在与同事、朋友的交往中,我时常需要解释这一误会,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五、我的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提出以下诉求: (一)全力追查肇事逃逸者 桃源交警中队必须立即重新启动并加大力度追查肇事逃逸者,依法让逃逸者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车辆维修费用及我因名声受损产生的合理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的实际费用、因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而产生的替代交通费用,以及为消除名声受损影响所进行的合理支出,如发布澄清声明的费用等。交警中队应制定详细的追查计划,并及时向我通报进展情况。 (二)交警中队承担赔偿责任及消除影响 若因交警中队不作为导致最终无法查到肇事逃逸者,那么交警中队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我的车辆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我个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消除名誉影响,交警中队可以通过在事故发生地张贴公告、在当地媒体发布声明等方式,向公众澄清事实,恢复我的名誉。 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此投诉予以高度重视,彻查桃源交警中队在此次事件中的失职行为,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弥补我作为老百姓受到的财产损失。接下来,我将持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不排除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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