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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酒局事件的官方通报再次将公众目光引向一个司空见惯却耐人寻味的现象:犯罪嫌疑人被写作“赵某峰”“郁某栋”。媒体报道很快补上了全名,“赵某峰”是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郁某栋”是杭州滨江区副区长郁廷栋。两人被刑事拘留并免职,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通报态度严肃,事件处置迅速,值得肯定。然而,两个“某”字,也折射出政府通报中长期存在的“某”字当道的现象。
翻开近年来各类官方通报,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企业高管和涉案嫌疑人,名字中都有一个“某”字:张某、李某、王某。即便当事人身份早已在网络发酵、媒体核实后人尽皆知,正式通报仍坚持半匿名处理。与此同时,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受害人、贫困群体或普通民众的公示中,全名却并不罕见。有的案件通报中,受害人或相关弱势一方被直接点名,而施害者却被“某”字轻轻遮住。这种反差,让人不得不追问:匿名保护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它真正保护了谁?
“某”字的初衷,本应是保护隐私、避免二次伤害、防止舆论审判干扰司法。对未成年人、性侵受害人、证人等群体进行隐名处理,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应有之义。问题在于,当“某”成为习惯性操作,尤其是对拥有公权力或社会影响力的违法违纪人员,这种保护就显得选择性过强。公职人员掌握公共资源,其职务行为本身就带有公共属性,当他们涉嫌强制猥亵、滥用职权或严重违纪时,公众有权知道具体是谁在作恶。半匿名通报在事实上降低了威慑力,“某”字背后的人可以被迅速替换成另一个“某”,责任也会变得模糊。
更值得警惕的是双重标准。弱势群体本应得到更严格的隐私保护,却在一些通报、公示或执法公开中被全名示人。例如,某些行政处罚名单、救助对象名单或案件细节中,普通民众的姓名被完整呈现,而涉及官员的同类问题却谨慎隐去。这种不对称,容易给人留下“对下从严、对上从宽”的印象。真正需要隐名的,往往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因曝光而遭受二次伤害的人;而真正需要公开的,恰恰是那些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他人权益的人。 在不涉及个人隐私、不影响案件侦办、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呼吁通报尽量以真名实姓为主,并非苛求。公开真实姓名,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违法成本,也有助于还原事件全貌,避免谣言空间。杭州酒局事件中,公众之所以迅速将“赵某峰”“郁某栋”对上号,正是因为事件本身具有强烈的公共性。遮掩姓名并不能掩盖问题本质,反而可能让人怀疑通报是否在有意淡化责任主体。
当然,全名公开也需有边界。对于尚未查实的线索、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敏感信息的部分,仍应审慎处理。但当事实已经基本查明、当事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免职,且身份具有公共属性时,坚持“某”字就显得多余。法律并未禁止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使用全名,个人信息保护也并非绝对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过多使用“某”,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通报“套路”,以严肃的表述配上模糊的主体,表面看完成了程序,效果上会丧失通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呼吁以真名实姓为主,是为了让通报真正服务于透明与问责。当“某”字不再当道,该公开的名字被写清楚,该保护的群体得到切实隐名,政府通报才能更有力地传递法治精神。“某”只是一个字,却关乎公众的信任。在依法公开与合理保护之间找到更清晰的平衡,让真名实姓成为常态而非例外,才能让每一份通报真正经得起时间和民意的检验。
来源:今吴江客户端 作者:沈振亚 编辑:沈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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