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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举报吴江区都会理想花园一楼业主违规圈占公共区域、物业未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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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1 09:42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致:苏州市吴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物业科

吴江区都会理想花园多个楼栋一楼业主,擅自用围栏圈占阳台外公共区域,用于种植蔬菜、开展个人活动等,该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未及时劝阻、制止并上报该类违规行为,存在不作为情形,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事实具体情况

本人系吴江区都会理想花园业主,长期居住于该小区。近期发现,小区内多个楼栋的一楼业主,擅自在其阳台外侧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绿地、空地)设置围栏,将该部分共有区域圈占为个人使用,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堆放杂物或开展私人休闲活动。该类行为并非个例,涉及多个楼栋,范围较广,具体表现为:业主自行搭建木质、铁质等各类围栏,圈占面积不等,部分围栏高度影响小区整体美观,部分种植蔬菜的区域破坏了小区原有绿化,部分圈占区域堵塞了公共通道边缘,不仅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也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本人及其他业主曾多次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要求其履行管理职责,劝阻、制止该类违规圈占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但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对违规业主下达整改通知,也未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导致该类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且有蔓延趋势,严重影响小区居住环境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违法认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空地等,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仅城镇公共绿地或购房合同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涉案被圈占的阳台外公共区域,均未在任何业主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为私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任何单个业主无权擅自占用、圈占。

2.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占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案一楼业主擅自用围栏圈占公共区域,属于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违法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3. 根据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该条例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涉案部分业主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违反了该条例要求。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需经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涉案业主私自圈占公共区域,未履行任何业主表决程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决策权和共有权益。

5.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负有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对涉案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举报诉求

1. 恳请相关主管部门立即对吴江区都会理想花园多个楼栋一楼业主擅自圈占公共区域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依法查处,责令违规业主限期拆除围栏、清理种植作物及杂物,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业主予以处罚。

2. 恳请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立即开展全面巡查,对剩余未整改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立长效巡查机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 恳请相关主管部门对本次举报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书面告知举报人,明确处理时限和具体措施,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发表于: 2026-5-11 10:51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好像是葡萄酸
发表于: 2026-5-11 17:03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他自己吃不到要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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