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操作,对系统不熟悉不会弄,附件有问题,重新发。
被投诉人: 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桥雅苑业主委员会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 项目名称:长桥雅苑小区监控智能化改造项目(招标编号:CQYY2025003号) 投诉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我是长桥雅苑小区业主,自从新物业进场后,联合业委会乱搞,现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该项目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还乱搞,100多万的工程项目瞎搞,完全不把全体业主当回事,希望相关部门和吴江新闻媒体给予高度重视,实地走访,相关材料我们其他业主已经寄送到吴江住建局信访科、江陵街道物管办、江陵街道党工委监察部门,请维护我们全体业主的核心利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一、核心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招标公告未依法盖章,程序严重违规 1、事实: 根据“长桥雅苑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招标公告【详见附件4】,该招标公告(附件3)未加盖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公章,电子公告也没有有效签名。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 2、证据: 附件3招标公告文件扫描件(未盖章页面)。 3、法律后果: 该公告无效,招标程序合法性丧失,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招标文件设置排他性条款,限制公平竞争 1、事实: 招标清单(附件3)中全部设备(如摄像机、服务器、交换机等)均指定“海康/大华/宇视”三个品牌,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2、证据: 详见附件3招标清单页设备品牌要求。 3、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特定品牌。 (三)预算调整未经法定程序,涉嫌资金滥用 1、事实: 附件1《现场勘察报告》申请将地下车库10个摄像头预算挪至地面枪机,但附件2《改造方案》显示地下车库实际规划94个摄像头(表1序号4),调整理由不成立。 2、预算挪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违反《民法典》第278条(维修资金使用需业主共同决定)。 3、证据: 附件1第2页预算调整申请 vs 附件2第1页地下车库摄像头数量对比。 (四)评标标准涉嫌操纵中标结果 1、事实: 评审办法中“履约保证金比例”(15分)、“质保金比例”(15分)两项与服务质量无关,实为变相要求垫资,排斥中小企业。 2、法律依据: 本项目属于公共工程,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评审因素应与投标报价、质量相关。 (五)、招标公告不正规 1、事实: 招标公告缺失了很多内容,该公告不完整。 2、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公告必须包含以下核心信息: A.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如监控摄像头数量、覆盖区域); - 资金来源(如业主自筹、维修基金); - 实施地点(小区具体地址)及工期(改造起止时间)。 B. 投标资格要求 - 企业资质等级(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业绩或技术能力要求。 C.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 获取时间、地点、方式(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 文件售价(若有)。 D. 投标流程关键节点 -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文件递交地址(如物业办公室或电子平台)。 E. 联系方式 - 招标人(业委会/物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 代理机构(如有)的相关信息。 F. 异议与投诉渠道 - 明确异议受理方式及监督部门投诉途径(如住建局联系方式)。 3、证据: 详见附件4 二、怀疑关联人员的违纪线索 (一)怀疑业委会成员涉嫌利益输送 1、线索: 如此大的工程这样明目张胆瞎搞,业委会肯定有问题,业委会成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2、证据: 需要政府部门彻查。 (二)物业公司配合违规操作 1、线索: 目前小区物业经理聂磊(附件1)在未核实设备参数的情况下,确认洋房区梯控“无存储功能”,为业委会申请更换设备提供依据。 2、证据: 附件1第1页“经与物业聂磊确认,无存储功能”相关表述。 三、投诉核心诉求 1. 请吴江区住建局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责令暂停本次招标程序,宣告本次招标无效; 2. 请吴江区住建局指派街道办,主导重新审计预算方案,公开资金使用明细; 3. 请江陵街道物管办依据:《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委会需接受街道监督)。 彻查此次招标过程中业委会成员是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 请江陵街道党工委纪委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属监察范围)。彻查长桥雅苑业委会成员在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请上述单位依法追究安徽长城物业公司吴江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证据清单 相关附件可以从“长桥雅苑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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