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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欧盛花园商铺漏水三年,开发商违约拒修,政府产权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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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9 15:03 来自- 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1.施工单位(保修义务):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罚款,赔偿质量缺陷损失。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失职):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犯罪追责,未犯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开发商(保修义务):依《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履行义务可处2-3万元罚款。
发表于: 2025-10-11 10:07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修期内不承担保修责任,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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